篇名 | 氣候緊急、調適義務與公用電業停電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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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汝吟 |
中文摘要 | 極端氣候與緊急狀態使得電力系統等能源基礎設施更為脆弱,公用事業基於固有「服務義務」所延伸之「調適義務」,即應主動、具體納入氣候韌性規劃,具有私法上意義。雖然公用電業對供電不負保證責任,但仍有義務於可預見供電中斷前為合理通知、對於因氣候緊急所致電網與設備可預見的風險,採取具體的作為,並隨時檢視、更新其行業技術標準。公用電業若未能盡其服務義務,導致更多由氣候引起的服務中斷,威脅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等,即有未履行法律上義務之過失賠償責任。 |
起訖頁 | 89-103 |
關鍵詞 | 氣候緊急、公用事業、服務義務、調適義務、停電 |
刊名 | 月旦民商法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9 (77期) |
DOI | 10.53106/172717627709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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