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論知情股東的保密義務──《公司法解釋四》第11條第1款的法教義學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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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建偉、李曉明 |
中文摘要 | 知情權股東享有的法定固有權,法律保障其充分的行使與實現。但在另一方面,知情股東對於獲知的公司資訊尤其關鍵性財務、經營管理資訊也負有保密義務。公司法人人格獨立、股東信義義務、公司商業秘密受保護、禁止權利濫用的原則是知情股東負有保密義務的法理基礎。如股東濫用知情權損害公司合法利益,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公司法解釋四》第11條第1款規定股東洩露公司商業秘密的法律後果,僅是一種事後救濟,並未從正面規定股東的保密義務。比較法上,美國立法例可資借鑑,即確認股東在行使知情權負有保密義務,同時負有締結保密合同的義務,以更妥當的保障公司合法利益。 |
起訖頁 | 124-135 |
關鍵詞 | 知情股東、保密義務、股東知情權、商業秘密、利益衡量 |
刊名 | 月旦民商法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12 (74期) |
DOI | 10.53106/172717627408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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