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股東會決議瑕疵和認定要件──簡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72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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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彥良 |
中文摘要 | 股東會決議瑕疵有哪幾類?臺灣在瑕疵類型區分上,公司法主要以「召集程序以及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來區分,即是分為「程序瑕疵」和「內容瑕疵」以區分「得撤銷」和「無效」,在很多情形下未必能完全區分。由最高法院判決中似可得出,無表決權人若參與表決並非積極侵害,故非重大違反的事實,重點在於「剔除不具股東適格身分者之表決權數,仍有成立決議所必要之定額,且不構成決議之瑕疵或影響其效力」。 |
起訖頁 | 147-158 |
關鍵詞 | 股東會、決議瑕疵、撤銷決議、決議無效、決議不成立 |
刊名 | 月旦民商法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09 (73期) |
DOI | 10.53106/172717627308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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