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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人工生殖技術利用作為一種基本權──論同性結婚者與未婚婦女之人工生殖技術利用請求權 |
|---|---|
| 作者 | 李惠宗 |
| 中文摘要 | 芬芬與青青是女同性結婚者,他們很想擁有具有血緣的下一代,但一看現行的人工生殖法第1條開宗明義規定:「為健全人工生殖之發展,保障不孕夫妻……特制定本法。」因為「夫妻」在現行法上是具有性別意義的用語,同性結婚不能稱為「夫妻」,故目前無法利用人工生殖技術。同樣地,未結婚的女性或男性,縱使想要接受捐精,一樣會受到相同的限制。人工生殖法有「身分」的限制,是否具有正當性?會不會有違憲疑慮? |
| 起訖頁 | 4-8 |
| 關鍵詞 | 留後基本權、人性尊嚴、醫學倫理、技術中立、無伴侶之未婚女性、不婚族 |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604 (282期) |
| DOI | 10.53106/16847393282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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