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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住院期間內所發生醫療費用與出院藥品器材之理賠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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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陳俊元 |
| 中文摘要 | 被保險人A於2023年2月23日因患有第一型糖尿病、低血糖及中樞性性早熟,經救護車送入甲醫院急診並住院治療,於3月1日出院。住院期間,A經醫師診斷因低血糖及血糖調整需求,需進行連續血糖監測。1個感應器平均可使用1週,醫師建議長期使用或至少持續使用數個月,出院前一天病程紀錄記載「closely monitor blood sugar level with continuous glucose monitoring」。因此,上訴人自費購買30個「連續血糖監測系統──感應器」(單價4,200元)並向保險人B申請理賠,B則主張系爭感應器是上訴人於出院後自行帶出的耗材費用,非屬住院期間所發生,故僅同意給付2個共8,400元。A乃起訴請求差額與利息,請問是否有理由? |
| 起訖頁 | 27-30 |
| 關鍵詞 | 健康保險、住院期間內所發生醫療費用、出院藥品器材、醫療必要性、合理期待 |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601 (279期) |
| DOI | 10.53106/16847393279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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