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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自我交易未由監察人代表之法律效果與公司法第223條之適用範圍
作者 江朝聖
中文摘要 甲係A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董事長,某日,甲以A公司代表人身分,以A公司為發票人,簽發本票一紙(下稱「系爭本票」)予己,甲主張係為清償為A公司之墊款。其後,甲將系爭本票背書轉讓予B股份有限公司(下稱「B公司」),以清償積欠B公司之債務。B公司再將系爭本票背書轉讓予C股份有限公司(下稱「C公司」)。C公司以系爭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後,對A公司強制執行。然而,A公司主張:甲簽發系爭本票交付予己,顯已違反公司法第223條之規定,對A公司不生發票效力。A公司之主張是否有理?
起訖頁 22-26
關鍵詞 自己代理雙方代理自我交易自己交易利益衝突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601 (279期)
DOI 10.53106/1684739327905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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