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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視為所得遺產與拋棄繼承
作者
林秀雄
中文摘要
甲中年喪偶,有一子乙,甲之父丙尚健在。甲對丁負有債務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甲將其價值600萬元之A屋贈與給乙,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1年後甲死亡,留有現金200萬元。乙依法拋棄繼承。丁向丙請求返還1,000萬元時,丙主張僅以所得遺產200萬元為限負償還責任。試問:丁如何保全其債權?
起訖頁
9-12
關鍵詞
所得遺產
、
繼承拋棄
、
詐害債權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601 (279期)
DOI
10.53106/1684739327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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