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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人民無訴訟救濟途徑的聲請釋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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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吳信華 |
| 中文摘要 | 甲涉及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下稱「本法」),某市警察局分局即依據本法第4條第2項之規定對甲作成書面告誡,甲於法定期間內依第4條第3項規定表示異議,市警局則依第4條第4項規定作成維持該告誡之決定。甲因本法第4條第5項「不得再聲明不服」之規定而無法再對該決定提出救濟,且亦認為本法有相關立法怠惰及處理上未合於正當法律之情事,即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大法官應如何審理本案? |
| 起訖頁 | 4-7 |
| 關鍵詞 | 人民聲請釋憲、窮盡救濟途徑、無訴訟救濟途徑的聲請釋憲、補充性原則、跟蹤騷擾防制法 |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512 (278期) |
| DOI | 10.53106/16847393278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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