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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無回復原狀可能」與「難於回復之損害」觀念區辨與規範指涉──以「公布姓名」相關行政爭訟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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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李建良 |
| 中文摘要 | 甲為A市私立X幼兒園之負責人,領有幼兒園設立許可證書,乙為X幼兒園之教保服務人員。A市政府教育局接獲民眾陳情X幼兒園疑有不當管教幼兒之情事,爰派員前往訪查,並請甲提供監視器資料。經檢視錄影光碟畫面,發現乙於照護幼兒期間,有命幼兒罰站之情事,構成不當管教,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0條第1項及第50條第2款規定裁處乙6萬元罰鍰,並公布乙之姓名及X幼兒園之名稱。甲、乙不服,循序提起撤銷訴訟,並針對罰鍰、公布乙之姓名及X幼兒園之名稱,向管轄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請問:行政法院應如何裁定? |
| 起訖頁 | 32-43 |
| 關鍵詞 | 行政處分、停止執行、效力消滅、公布姓名、難於回復之損害 |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511 (277期) |
| DOI | 10.53106/16847393277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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