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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公私不分?──論公法爭議之行政審判權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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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王韻茹 |
| 中文摘要 | 甲公司原有之採礦執照到期,於申請礦業權展限過程中,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踐行原住民族諮商同意程序,向乙鄉公所申請召集部落會議辦理部落諮商。乙鄉公所審核文件後,作成A公告,事項內容為所涉及之公有原住民保留地範圍以及丙部落為關係部落。後乙鄉公所再以B函,請丙部落會議主席丁擇期召開部落會議。丁以C函通知丙部落中各家戶代表會議召開時間與事項,之後於部落會議中表決通過甲公司繼續從事礦業開採。參與部落會議之族人戊以部落會議違反原住民基本法與諮商原住民部落同意參與辦法,具有嚴重違法瑕疵,主張表決決議無效。戊以丙部落為被告,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部落會議決議所生之法律關係不存在。試問:行政法院應否受理? |
| 起訖頁 | 8-11 |
| 關鍵詞 | 原住民部落、部落會議、諮商同意權、公法爭議、行政訴訟審判權 |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511 (277期) |
| DOI | 10.53106/16847393277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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