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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訴訟關係人之訴訟權限與收受送達對本人所生效力之比較──以參加人、訴訟代理人、輔佐人與送達代收人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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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楊智守 |
| 中文摘要 |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之被告A、B、C受敗訴判決,其中A委任X1律師(有上訴特別代理權)和X2律師(一般概括委任)為訴訟代理人;B指定Y為送達代收人,C則經審判長之許可,於訴訟期日偕同輔佐人Z到場進行訴訟。被告A於2025年7月10日、X1律師於2025年7月9日、X2律師於2025年7月8日;被告B於2025年7月8日、Y於2025年7月9日;被告C於2025年7月10日;Z於2025年7月9日各收到判決,請問A收到敗訴判決後,於2025年7月30日提起上訴,該判決是否確定?又若A、B、C、均未上訴,該判決確定日期為何日(以上均不計算在途期間)? |
| 起訖頁 | 13-19 |
| 關鍵詞 | 參加人、代理人、輔佐人、送達代收人、送達 |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510 (276期) |
| DOI | 10.53106/168473932760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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