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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農地信託課稅
作者
黃源浩
中文摘要
農地所有權人某甲生前將其所有農地一筆設定信託,以委託人(即甲自己)為受益人。並在信託關係中約定,以其繼承人中之一人(長子乙)於委託人死亡後繼續成為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嗣某甲死亡,長子乙主張,該農地於某甲死亡後,仍繼續作農業使用,在經濟實質上與未設定信託無益,不應作為遺產課稅。
起訖頁
34-37
關鍵詞
信託課稅
、
租稅規避
、
農地農用
、
信託
、
實質課稅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509 (275期)
DOI
10.53106/1684739327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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