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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過半數董事之董事會召集權及董事長不為召開之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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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郭大維 |
| 中文摘要 | X股份有限公司為一家從事運動器材製造的公開發行公司,甲、乙、丙、丁、戊5人為該公司之董事,其中甲為董事長。乙、丙、丁3人於2025年5月6日以書面請求甲召集董事會,提議事項為解任暨選任董事長。甲遂於同年5月21日下午3時召開董事會。試問:一、若甲雖召集董事會,但未將乙、丙、丁3人提議之事項列為議案討論議決,則乙、丙、丁3人得否自行召集董事會?二、若乙、丙、丁3人於2025年5月18日以函文表示無法出席5月21日所召開的董事會,導致董事會因出席人數未達定足數而流會。乙、丙、丁3人乃於2025年5月22日再度發函甲請求應再行召開董事會,甲以5月21日已召開董事會為由,明確拒絕乙等3人之請求。乙、丙、丁3人因而於同年6月3日自行召開董事會,會中並作成解任董事長甲及選任乙為X公司新任董事長之決議。甲則主張乙、丙、丁3人自行召集董事會,並作成解任甲董事長資格之決議,系爭董事會屬無召集權限之人所為之召集,其召集程序自屬違法,於系爭董事會作成之相關決議,應屬無效。甲之主張是否有理? |
| 起訖頁 | 25-29 |
| 關鍵詞 | 董事長、董事會、公司法、解任董事長、董事會召集權 |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509 (275期) |
| DOI | 10.53106/16847393275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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