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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提起再審之訴──分割共有物確定民事判決有當事人不適格之再審事由 |
|---|---|
| 作者 | 林洲富 |
| 中文摘要 | 甲、乙、丙、丁及戊等5人為坐落臺中市南屯區土地之共有人,因共有人間無法協議分割該共有土地,甲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甲僅列乙、丙、丁為被告,臺中地院未詳查,導致漏列戊為當事人,經第一審民事判決勝訴,乙、丙、丁不服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提起上訴,經臺中高分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試問:當事人對第一審與第二審確定判決均不服,其應向何法院對該確定民事判決提起再審或其他救濟? |
| 起訖頁 | 20-24 |
| 關鍵詞 | 無效判決、再審理由、當事人不適格、民事確定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509 (275期) |
| DOI | 10.53106/16847393275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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