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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告誡處分的行政救濟──以洗錢防制法第22條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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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王韻茹 |
| 中文摘要 | 甲參加A社群軟體廣告抽獎,接獲抽獎盲盒一個,通知須先繳納稅金500元並匯款到其所指定帳戶,之後點盲盒連結到網站抽獎。甲接到客服通知抽到頭獎獎金10萬元,但表示甲所提供之B銀行帳戶無法匯款,要求甲提供系爭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才能將獎金匯款。嗣後B銀行通知系爭帳戶遭設定為警示帳戶。甲遂至C警局報案,並發現系爭帳戶內原有存款5萬元遭提領一空。C警局調查後,認甲無正當理由將系爭帳戶提供他人使用,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以書面告誡處分對甲進行告誡。 甲不服告誡書,請問應循何種行政救濟管道? |
| 起訖頁 | 6-9 |
| 關鍵詞 | 告誡處分、警告性處分、行政罰、司法行政處分 |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507 (273期) |
| DOI | 10.53106/16847393273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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