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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第三審法院為發回或發交後之第二審程序
作者 林洲富
中文摘要 民事訴訟法第460條第1項但書規定,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提起附帶上訴,以避免訴訟關係久懸不決,並減輕當事人之訴訟煩累。試問在第三審法院為發回或發交後之第二審程序,上訴人依據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將原上訴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擴張上訴聲明為被上訴人應給付1,000萬元。試問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理由為何?
起訖頁 15-19
關鍵詞 法律審職權調查發回或發交擴張上訴聲明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505 (271期)
DOI 10.53106/1684739327103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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