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稽徵協力義務與不自證己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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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柯格鐘 |
中文摘要 | 甲於當兵退伍後在某水電工程公司擔任學徒員工,月薪僅不到3萬元,於某A銀行○○分行開立個人存款帳戶,但經過2年左右並無太多資金款項進出紀錄。 戶借給友人乙綽號名為「阿猴」者使用,該帳戶隨即於同年5月開始至同年9月間,密集出現小額匯款進出帳戶紀錄,其轉帳匯入共計3,548筆,轉帳匯出者共計252筆,匯款金額轉帳差額合計共為1,032萬元,但該筆金額一到月底前,旋即遭人在不同銀行提款機提領一空。由於資金出入資料異常,洗錢防制主管機關主動將查得銀行匯款與金融對帳資料,轉送給該管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調查。 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取得前開資料後隨即發函,請甲到場就銀行匯款與金融對帳資料以為說明。甲到場後說明,其僅係將存款帳戶借供友人使用,友人向其自述係在某社交媒體上經營直播平台帶貨使用,但其亦不知該名友人真實姓名,也不知該名友人去向,無進一步資料可為提供。甲同時否認自己在網路經營交易行為事實,認為該管稅捐稽徵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查明該「阿猴」者真實姓名為何,或另有他人使用網路平台與該金融帳戶進行交易。甲並認為基於不自證己罪原則,毋須對相關課稅事實負擔協力義務等主張,以為抗辯。 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在函文給該社交媒體請求提供網路交易資料,未獲該社交媒體配合回覆後,仍認定甲涉有未辦理營業登記而逕行網路營業交易行為事實,因此按照上開查核資料上所載之數額,命甲補繳應徵的營業稅。同時間亦認定,甲未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為申報,而有短漏營業稅款申報之應受處罰行為,按照前揭命為補稅金額進行漏稅罰的裁罰。 |
起訖頁 | 29-34 |
關鍵詞 | 稽徵協力義務、不自證己罪、一行為不二罰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504 (270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70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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