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非法獲取資訊成立盜竊罪之證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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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石亞淙 |
中文摘要 |
日本以昭和40年代至60年代(1965年至1985年)為中心,有關產業間諜的重要判決相繼做出,其中盜竊商業秘密的行為均被認定為盜竊罪商業秘密本身屬資訊,不屬有體物,因此要證成盜竊商業秘密的行為成立盜竊罪,需要論證案涉資訊屬財產犯罪的保護對象,以及案涉資訊發生了占有轉移。以下就資訊的財產屬性、資訊的占有轉移這兩方面的問題逐次論述。 |
起訖頁 | 50-61 |
關鍵詞 | 資訊、財產性利益、占有轉移、盗竊罪、罪數、Energy consumption、Multiple criteria decision-making、Response surface methodology、Weighted aggregated sum product assessment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503 (269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6909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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