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勞工違反保密約定之解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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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更盛 |
中文摘要 | 勞工甲主張受僱於雇主乙公司,擔任電腦中心專業經理。雙方訂有保密合約。合約第1條定義:「營業秘密:本合約所稱營業秘密係指甲方於受僱期間所創作、開發、收集、取得、知悉或經乙方或其關係企業之一切商業上、技術上、法律上、生產上尚未公開或無意公開之秘密,……」,甲依合約第5條負有保密義務,「除非職務之正常使用外,非經乙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洩漏、告知、交付或移轉於第三人,或對外發表,或為自己或第三人使用、利用該營業秘密」。乙公司之工作規則第8條第6款亦規定:「員工有絕對保守公司機密之義務,禁止未經公司授權,向外界提供或揭露機密資料。嚴禁以機密或內幕消息謀取個人利益,或嘉惠他人、傷害他人」。 甲於輔佐訴外人丙公司(甲之配偶為丙公司負責人,甲為擁有丙公司資本額48%的股東)之著作權侵害事件時,在訴訟審理中,未經授權,提出乙先前向丙公司購買、經乙陸續增刪修改之eRMA原始碼所燒錄之光碟等,作為訴訟上之證物。然而系爭原始碼是置於乙公司電腦中心內網之伺服器,如欲取用該程式碼,須先使用乙授權之帳號、密碼登入內網,載入相關網路位址後,再輸入乙另外授權之帳號、密碼,可認為系爭原始碼並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均得知悉。乙遂以:甲上述行為違背忠誠義務,違反工作規則第8條第6款(「員工有絕對保守公司機密之義務,禁止未經公司授權,向外界提供或揭露機密資料。嚴禁以機密或內幕消息謀取個人利益,或嘉惠他人、傷害他人」)、情節重大,難期以乙以解僱以外手段懲處甲,因此依工作規則第20條第1項第4款規定將其解僱。 甲則抗辯:系爭eRMA原始碼是由丙公司開發,且經丙陸續修改,系爭eRMA原始碼非屬乙之機密。且系爭eRMA原始碼並由丙於系爭智財事件審理中提出作為證據,與甲無關。因此乙之解僱不合法。 |
起訖頁 | 36-38 |
關鍵詞 | 保密約定、營業秘密、解僱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502 (268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68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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