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法秩序一致性?──論公司法與證券交易法上之非特定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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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張心悌 |
中文摘要 | A公司於公開發行前向公司原有員工、股東及協議認購股份之特定人發行普通股20萬股,之後以該20萬股普通股依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42條第1項規定,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申請補辦公開發行並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於2009年12月18日申報生效,並於2010年8月25日登錄興櫃,成為興櫃公司。A公司於2010年1月30日有會計憑證填製不實之情形。 |
起訖頁 | 32-35 |
關鍵詞 | 特定人、非特定人、補辦公開發行、募集、私募、GI protection and strategy、tropical apple、City of Batu-East Java province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502 (268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68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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