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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占用鄰地之房屋買賣與權利瑕疵
作者 姚志明
中文摘要 甲與乙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甲以總價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向乙買受A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坐落其上之B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並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乙已依約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為甲所有,甲尚欠尾款600萬元未付。
甲則主張系爭房屋有占用鄰地土地,存在買賣權利瑕疵,伊先後以兩次函催告改善無果後,乃已以存證信函為解除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自無須再給付尾款。甲並主張系爭契約業經伊合法解除,乙應返還伊已付價金2,400萬元,並給付違約金600萬元。試問:甲主張系爭房屋有占用鄰地,存在買賣權利瑕疵是否有理由?
起訖頁 17-20
關鍵詞 權利瑕疵占用鄰地所有權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502 (268期)
DOI 10.53106/1684739326803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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