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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車停自家騎樓該當何罪?──談交通警察執行勤務的裁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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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李惠宗 |
| 中文摘要 | 2024年6月期間,臺中某區許多民眾將車子停在自家門前的騎樓,因民眾檢舉,「半夜」被警察以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違規停車為由,開立罰單。民眾向議員反映後,議員向市政府施壓,市政府允諾夜間10點至次日凌晨6點,不予取締。 事件沉寂一陣子,同年9月起,有「熱心民眾」於凌晨6點4分仍然檢舉車停騎樓的違規行為。警察只好無奈地再出來開單。檢舉人一天照三餐來拍照,有人一天被開了3張罰單。抗議民眾說:「清晨6點15分我們就收到了罰單,警察就來開單了,氣得快吐血。」 面對此種檢舉魔人,民眾與主管機關應如何自處? |
| 起訖頁 | 6-10 |
| 關鍵詞 | 證據能力、裁量怠惰、行政裁處法定原則、行政裁處便宜原則、對當事人有利不利一律注意、Termination、Fundamental Breach、Condition、Warranty、English Law、International Instruments on Contract Law、Contract Purposes Not Be Achieved |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501 (267期) |
| DOI | 10.53106/16847393267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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