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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破除船舶所有人總額限責權:本人之故意或過失
作者 饒瑞正
中文摘要 太平洋至美東航線「基隆223輪」所有權人A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於臺北設立登記,其總經理甲對「基隆223輪」屢次違反「國際船舶安全管理規章」又未予改善,視而不見,致於我國高雄沿岸領海撞擊新加坡籍貨輪「雄獅輪」致其全損沉沒,船員全數獲救。「雄獅輪」所有權人B於高雄地方法院以侵權行為起訴A請求5,000萬美元損害賠償。A於答辯狀擬定一備位聲明:即使應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也得依海商法第21條及第22條總額限責規定,限額賠償300萬美元。B則復依海商法第22條第1款主張A的總經理甲對於本件海上碰撞有過失,而破除A的總額限責權而應負全額的損害賠償。試問:B的主張是否有理由?
起訖頁 34-38
關鍵詞 海商法船舶所有人限責權總額限責權破除總額限責權失卻總額限責權本人的故意或過失本人的概念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412 (266期)
DOI 10.53106/1684739326607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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