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先治療終止、再復工?職災勞工重建常遭遺忘的一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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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佳和 |
中文摘要 | 雇主整修廠房,指派勞工到鐵皮屋屋頂從事清潔工作,不幸自約二層樓高之廠房屋頂摔落地面,勞工受有骨盆骨折等傷害,隨即送往醫院治療,住院4個月後出院,症狀大致固定,然尚須往返醫院看診,雇主遣人探望,回報認應可從事較為輕易之工作,雇主遂通知勞工應行復工,可商議縮短工時,方便勞工赴醫院看診,薪資不變,但遭拒絕,勞工堅持必須等至醫院告知完全康復為止。 |
起訖頁 | 26-29 |
關鍵詞 | 職業災害、復工、醫療終止、合理調整,事實上僱用請求權、事實上適當僱用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12 (266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66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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