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民事法院第二審言詞辯論之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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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洲富 |
中文摘要 | 甲、乙及丙等3人共有坐落臺中市南屯區之土地一筆,丁未經共有人同意而無權占有該土地,甲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第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被告丁交還該土地與甲,臺中地院認原告甲起訴主張不符民法第821條但書規定,認定甲之起訴無理由而受敗訴之判決。甲不服第一審民事判決,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後,請求被上訴人丁交還該共有土地與甲、乙及丙。試問:丁不同意甲所為之訴之變更時,甲於第二審法院所為之訴之變更,第二審法院應否准許? |
起訖頁 | 22-25 |
關鍵詞 | 續審制、上訴聲明、訴之變更、移審效力、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12 (266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66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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