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同居關係與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 |
---|---|
作者 | 葉啓洲 |
中文摘要 | 甲女於1999年11月3日以自己為要保人,以其同居男友乙為被保險人,向A人壽保險公司(下稱「A公司」)投保終身壽險,約定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並指定受益人為甲。2000年2月間,甲、乙2人協同向A公司辦理變更要保人為乙,同時變更受益人為乙之「法定繼承人」。同年11月3日,乙再向A公司辦理變更受益人為甲。嗣後乙於2013年2月20日死亡,A公司依約向甲給付保險金250萬元。 乙死亡時係單身且無子女,其父母丙、丁為乙死亡時之繼承人。2人認為甲與乙並無婚姻關係,乙指定甲為受益人之行為應屬無效,故先位請求A公司向丙、丁給付250萬元之保險金。備位請求則為:甲、乙並無婚姻關係,甲對乙之生命、身體並無保險利益,故該保險契約無效。A公司應返回乙所繳交之保險費67萬元。 A公司主張:甲、乙於訂約時為同居之男女朋友,有保險利益;且受益人並不以具有保險利益者為限,故保險契約有效。該公司向甲給付保險金,並無不合。故拒絕向丙、丁再次給付保險金。 |
起訖頁 | 24-27 |
關鍵詞 | 保險利益、家屬、親屬、受益人、婚姻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11 (265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6505 複製DOI DOI申請 |
QRCod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