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之裁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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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洪家殷 |
中文摘要 | 設有某公司向某便當業者訂購50份便當,供其員工食用。惟該業者為求節省成本,乃將昨日未售完之食物,加入便當中送至該公司。員工食用後身體立感不適,嚴重者並有上吐下瀉之情況,立即送醫治療。報經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至現場蒐證,檢驗後確認係便當所用之食物腐敗所致,乃以其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1規定,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2之規定,處以罰鍰;並以其情節重大,命其停業3個月。又認該行為情節重大應有致危害人體建康之情形,同時依食安法第49條第2項3規定移送檢察官偵辦後,並經法院判處罰金確定。 |
起訖頁 | 6-9 |
關鍵詞 |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行政罰之管轄權、行政罰法第26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處罰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11 (265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65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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