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當然解任與解任失格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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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張心悌 |
中文摘要 | A上市公司董事長甲之犯罪事實分別係犯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信罪,以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為保障投資人權益及促進證券市場健全發展,依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下稱「投保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對甲提起解任失格訴訟。甲於解任失格訴訟中辭職,並經刑事法院判決詐欺取財罪確定,處有期徒刑4年6月,進而構成公司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當然解任事由,則由投保中心提起之解任失格訴訟,是否仍具訴之利益? |
起訖頁 | 22-25 |
關鍵詞 | 當然解任、董事失格、解任訴訟、公司法第30條、投保法第10條之1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10 (264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64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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