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論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法律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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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珍玲 |
中文摘要 | 我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於國土計畫法公布施行前,最上位者為國土綜合開發計畫(或稱臺灣地區綜合開發計畫),即全國國土計畫,1996年後改稱為「國土空間發展策略規劃」,然因非法定計畫,並無法律效力。2016年國土計畫法公布施行後,全國國土計畫始具有法定地位與法律效力。是國土計畫法公布施行之前,區域計畫為國土空間計畫體系中最上位之法定計畫,其所依據之區域計畫法,自1974年公布實施以來,除依行政院68年4月4日台68內字第3098號函核定實施之「臺灣地區綜合開發計畫」將臺灣劃分為北、中、南、東部4個區域計畫外,雖依同法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跨越兩個鄉、鎮(市)行政區以上之區域計畫,由縣主管機關擬定。」即縣(市)主管機關亦可擬定以縣(市)為層級之區域計畫,惟實務上卻從未實施。 |
起訖頁 | 35-57 |
關鍵詞 | 國土空間規劃、區域計畫、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地方自治事項、委辦事項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09 (263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6308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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