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科刑之一部上訴與檢察官函請併辦部分之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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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文貴 |
中文摘要 | 第一審判決認定被告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提供銀行帳戶之提款卡與密碼予不詳之人使用,嗣該不詳之人與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對於8位被害人施行詐術,而分別匯款至被告所提供之金融帳戶內,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等情,而論被告幫助普通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罪,並依想像競合關係從一重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量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嗣檢察官認為第一審判決對被告量刑過輕,而依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明示僅對第一審判決之科刑部分提起上訴(被告並未上訴)。第二審法院依檢察官明示上訴之科刑部分調查審理後辯論終結,並定期於2022年11月15日宣判。惟檢察官於同年月7日,向第二審法院提出「移送併辦意旨書」及相關卷證,指本件被害人除第一審判決所認定之8位外,尚有其他12位被害人亦受騙匯款至被告所提供之銀行帳戶內,並被提領一空。因認被告所涉移送併辦部分之犯罪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請求第二審法院一併加以審理。問: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始為適法。 |
起訖頁 | 18-22 |
關鍵詞 | 上訴不可分、部分既判力、有關係部分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09 (263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63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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