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不正索債行為之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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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張天一 |
中文摘要 | 甲經營民間借貸,某日,因融資購買股票即將被券商追繳保證金的乙,為避免股票被強制賣出而蒙受虧損,前來向甲辦理借款,乙告知甲因其家人罹病住院治療,需支付醫療費用而欲借款,故甲、乙雙方約定借款100萬元,借期為2個月,月息為5分利(5%),甲將款項交付給乙時,即先預扣2個月的利息。2個月之後,乙未能歸還本金,甲遂恫嚇乙「我再給你一週的時間,到時再還不出錢來的話,你就準備下輩子坐輪椅吧!」乙因無力償還,遂銷聲匿跡不知去向。甲為逼使乙出面處理債務,遂找上乙之母親丙,並恫嚇丙「叫你兒子趕快出來處理!不然到時你家突然失火就麻煩了!」丙因為感到害怕而報警處理。對此,甲之行為應負何刑事責任? |
起訖頁 | 14-17 |
關鍵詞 | 重利罪、恐嚇取財罪、強制罪、追索債務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09 (263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630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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