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違反道交條例之行為數及緊急避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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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明鏘 |
中文摘要 | A社會公眾矚目人物,於2023年駕車出門後,B媒體狗仔隊記者C、D跟車尾隨其後,不斷用長鏡頭相機拍照,A為擺脫C、D之糾纏,乃於E市之快速道路上不斷隨意變換車道並且超速超車行駛,C、D跟丟A後,爰以其車上之行車紀錄器,向E市警察局舉發A有38次隨意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及違規超速超車之違規事實,請求E市之警察局對A開單告發,試問:A之違規行為次數如何計算?A主張行政罰法第13條規定之緊急避難,不予處罰,是否合法? |
起訖頁 | 6-9 |
關鍵詞 | 道交舉發、民眾違規檢舉、行為次數、重複處罰禁止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09 (263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63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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