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要保人放棄處分權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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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志峰 |
中文摘要 | 經營餐飲業之甲於2013年1月時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X保險公司投保終身人壽保險(下稱「系爭保險」),保險契約約定保險金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並約定受益人為其子乙;系爭保險為年繳,繳費期數為二十期。甲於繳交第五期保險費時,以書面向X保險公司表示放棄處分權,經X保險公司受理後並出具批單送交給甲。於2022年時,因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甲所經營之餐飲業發生嚴重的虧損,並積欠丙債務300萬元。丙向甲催討欠債未果,遂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經合法送達甲後,經法定期間因甲未異議而確定。嗣後,丙查出甲有投保系爭保險,且系爭保險有保單價值準備金200萬元,遂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
起訖頁 | 30-33 |
關鍵詞 | 要保人、放棄處分權、受益人確定、保險契約之利益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08 (262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62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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