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人的保證與物上保證之競合──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237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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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杜怡靜 |
中文摘要 | 甲為乙出具未定期限之保證書,於新臺幣7億2千萬元限額內連帶保證乙債務人對A銀行之現在及將來所負之一切債務。同時甲又提供價值3億之土地其所有之土地擔保上述乙與A銀行之債務。乙於87年、89年間陸續借取三筆借款,金額合計7億4千5百76萬元,清償期屆至時。A銀行除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受償部分債權,尚欠本金5億3千4百4十萬2千809元及利息暨違約金外,另訴請乙及連帶保證人甲清償借款,於5億7千6百萬元內負連帶給付責任。甲主張就其應負保證責任範圍扣除上揭抵押物受償之金額。是否有理? |
起訖頁 | 15-18 |
關鍵詞 | 保證、連帶保證、物上保證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08 (262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620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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