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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目的拘束原則的檢舉達人──談行車記錄器檢舉民眾交通違規的證據能力
作者 李惠宗
中文摘要 許多人都感受到,最近接到交通違規罰單,其所附違規照片大部分出自「民眾檢舉」。而所謂民眾檢舉大部分是經由行車記錄器所錄存,經由擷取部分「證據確鑿」的記錄,作為交通違規開罰之依據。
雖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容許此種檢舉,且此種類型事實,大致無可狡辯而否認該事實的存在,但在法律上,此種經由所謂「檢舉達人」類型的檢舉,既係由行車記錄器所錄存。而該檢舉之影像,基本上涉及當事人社會活動的個人資料(下稱「個資」),此種任意蒐集他人社會活動的個資,已屬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違法蒐集他人個資。其進一步的問題是,將該個資用於檢舉他人違反交通法規或其他法規之用,則該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在行政法上即有探討餘地。
起訖頁 6-9
關鍵詞 證據能力證據證明力自由心證目的拘束原則目的外利用對當事人有利不利一律注意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408 (262期)
DOI 10.53106/1684739326201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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