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違反目的拘束原則的檢舉達人──談行車記錄器檢舉民眾交通違規的證據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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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惠宗 |
中文摘要 | 許多人都感受到,最近接到交通違規罰單,其所附違規照片大部分出自「民眾檢舉」。而所謂民眾檢舉大部分是經由行車記錄器所錄存,經由擷取部分「證據確鑿」的記錄,作為交通違規開罰之依據。 雖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容許此種檢舉,且此種類型事實,大致無可狡辯而否認該事實的存在,但在法律上,此種經由所謂「檢舉達人」類型的檢舉,既係由行車記錄器所錄存。而該檢舉之影像,基本上涉及當事人社會活動的個人資料(下稱「個資」),此種任意蒐集他人社會活動的個資,已屬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違法蒐集他人個資。其進一步的問題是,將該個資用於檢舉他人違反交通法規或其他法規之用,則該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在行政法上即有探討餘地。 |
起訖頁 | 6-9 |
關鍵詞 | 證據能力、證據證明力、自由心證、目的拘束原則、目的外利用、對當事人有利不利一律注意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08 (262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62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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