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不屬於勞基法上工資的「績效」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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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更盛 |
中文摘要 | 甲公司僱用乙勞工。就績效獎金之發給,甲公司陸續訂有績效獎金發放暫行辦法、發放原則、暫行規定,相關規定分別記載:「一、根據直接人員績效發放標準,須視前一季公司是否有盈餘而定。二、為提升直接人員士氣及提供產線主管一個有效即時的激勵工具,建議在以下兩個條件下繼續發放績效獎金,相關條件規定如下:1.前一季無盈餘情況下,若當月產能利用率達70%(Cellline與Waferline分別計算),則發放績效獎金平均每人為2500元。2.前一季無盈餘情況下,若當月產能利用率低於70%(Cellline與Waferline分別計算),則績效獎金減半發放,平均每人為1250元。」、「一、發放規定:1.1.依據直接人員績效獎金發放標準之公告,上一季有盈餘才得以發放,且公司得為了經營、年度目標與生產管理策略上需要適時修正公告之內容。1.2.若公司上季沒有盈餘,但基於特殊考量,可經CEO特別核准發放,二、發放原則:……2.2.績效獎金之目的為提供主管獎勵直接人員使用,各單位可自訂績效標準並依同仁之績效表現決定每月可領取之金額。2.3.次月15日(含)在職之人員即符合領取當月份績效獎金之資格」、「四、前一年度績效為U的人員將不能領取績效獎金,……。」等語。乙主張:系爭績效獎金為勞基法第2條第3款所定之工資,應列入計算加班費基準之平日每小時工資的範圍,甲則抗辯:系爭績效獎金不具勞務對價性、並非工資。 |
起訖頁 | 27-29 |
關鍵詞 | 工資、勞務對價性、給付經常性、績效獎金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06 (260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60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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