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拋棄繼承後實際負擔遺產稅法義務的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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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黃源浩 |
中文摘要 | 被繼承人甲死亡,遺留有繼承人乙丙丁戊等,均根據民法繼承篇之規定,拋棄繼承。遺產稅之該管稽徵機關乃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向法院聲請根據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法院以裁定指定乙作為選任遺產管理人,乙不願擔任,依法提起抗告遭駁回確定在案。國稅局乃以乙作為遺產管理人,未依規定申報遺產稅,乃就查得之資料核課遺產稅,並對乙課以未申報之罰鍰。乙主張其並未同意擔任遺產管理人,並無申報義務,因此前述裁罰於法無據。試問本件機關所核課之遺產稅及罰鍰是否合法? |
起訖頁 | 36-40 |
關鍵詞 | 遺產稅、無人承認遺產、遺產管理人、租稅債之關係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05 (259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59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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