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刑事再審新證據之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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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吳燦 |
中文摘要 | A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罪刑,並經最高法院以其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確定。A主張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有誤,依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提出再證1至10之新證據,向管轄之高等法院(下稱「再審法院」)聲請再審。 再審法院則以A所提出之再證1至3,業經原確定判決斟酌不予採認,再證4至6經原法院於審判中調查、辯論,判決未說明捨棄不採之理由,另再證7至9則前經再審法院另案以無理由裁定駁回,因認均不符合新證據之要件。再證10雖屬新證據,但經與確定判決既存證據為單獨或綜合評價結果,仍不足動搖原確定判決認定之結果,因而分別以聲請不合法及無理由為由,裁定駁回A再審之聲請。A不服裁定,提起第三審之抗告。 |
起訖頁 | 16-21 |
關鍵詞 | 再審新證據、未判斷資料性、單獨或綜合評價、未及調查斟酌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05 (259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590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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