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法官闡明時效抗辯的迷思與反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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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許政賢 |
中文摘要 | 甲於2020年1月間,遭乙毆打成傷,甲於同年月提起刑事告訴,乙隨即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2022年1月間,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甲於2022年7月間,在A法院訴請乙賠償新臺幣(下同)60萬元,乙於答辯狀中主張並未毆打甲,刑事有罪判決顯屬錯誤。B法官於同年9月審理期日中,當庭告以本件發生在2020年1月間,甲為何至今才提起訴訟?乙是否主張本件事實發生至今已超過2年,而提出拒絕給付的抗辯?乙當場表示同意B法官所述,並拒絕賠償甲所受損害。試問:B法官於審理期日所為是否合法? |
起訖頁 | 17-21 |
關鍵詞 | 闡明權、闡明義務、時效抗辯、法官倫理、法官迴避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04 (258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58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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