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類名指定受益人之確定及受益權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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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志峰 |
中文摘要 | 甲為某社區之守望相助隊成員,經該社區以其為被保險人,向X保險公司投保團體傷害保險(下稱「系爭保險」),保險期間為1年,保險契約約定死亡保險金為新臺幣120萬元並約定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甲與配偶育有乙、丙、丁3子女,乙並有戊、己2子女,惟系爭保險投保時,甲之配偶與乙均於投保前2年死亡。嗣後,甲於保險期間死亡,丙、丁要求X保險公司向其等各給付60萬元;惟戊、己認為其等亦為受益人,亦請求X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 |
起訖頁 | 28-30 |
關鍵詞 | 保險受益人、類名指定、代位繼承、受益人之確定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03 (257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57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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