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未到庭證人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112年憲判字第12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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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鈺雄 |
中文摘要 | 乙被查獲販售5小包(各0.9公克)一級毒品海洛因,於司法警察P詢問時坦承犯罪事實並供出其上游來源為甲,詳細交代向甲購入這5小包的時間、地點及方式等,P於該次詢問前已依法踐行告知義務且全程連續錄(影)音;案經移送地檢署,乙被聲押後由法院命交保,但乙於交保後渺無音訊,經發布通緝仍遲未歸案。另,檢警開始偵查甲販賣5小包海洛因予乙事宜,雖甲矢口否認,但經聲押獲准,隨後檢察官向管轄法院起訴本件甲販毒案件。 審判中,甲仍否認犯行,法院依法傳喚乙作證甲販毒事宜,但屢傳不到,拘提亦無著。法院遂於調查證據程序宣讀上開乙警詢筆錄,甲委任辯護人V律師抗辯,本案踐行程序違反對質詰問保障,且傳不到乙,至少也應傳訊P來釐清警詢情況。但法院認為系爭警詢筆錄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第3款之傳聞例外明文規定,最後採為有罪裁判之主要基礎。試問上開程序是否合法? |
起訖頁 | 21-24 |
關鍵詞 | 傳聞法則、質問法則、對質詰問、警詢筆錄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03 (257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57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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