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訴之追加與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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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洲富 |
中文摘要 | 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888萬元,被告並簽發票面888萬元之本票交予原告。因已屆清償期,被告未依約清償借款,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借款新臺幣(下同)888萬元。被告於本案訴訟程序中,抗辯稱原告未交付借款,當事人間未成立消費借貸關係與票款付款關係。原告為此提出匯款888萬元予被告之證明,並於本案訴訟繫屬中,具狀表示先位主張依據消費借貸關係與票款關係,先位聲明請求被告給付888萬元與其法定遲延利息。而原告備位主張依據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備位聲明請求被告給付888萬元與其法定遲延利息。被告不同意原告所為之訴訟標的與備位聲明之追加,主張法院應裁定駁回之。試問原告追加備位聲明與主張票款付款、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是否合法?法院應如何審理? |
起訖頁 | 18-20 |
關鍵詞 | 訴之要素、訴訟標的、訴之聲明、預備合併、基礎事實同一、客觀訴之合併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03 (257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57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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