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限期改善處分對後續罰鍰處分之跨程序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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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詹鎮榮 |
中文摘要 | 甲於乙縣轄內土地使用分區被編定為都市計畫工業區之國有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設置告別式場,提供業者及喪家作為禮廳、設置靈堂等告別式場等殯葬設施使用。經乙縣政府認定未經核准,擅自於系爭土地設置殯葬設施,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屬實,依同條例第73條規定,以A函處罰鍰新臺幣30萬元,限期於文到3年內改善或補辦手續,並於限期改善期間不得營業(下爭「A處分」)。復甲於限期改善期間,於系爭土地上仍存在違規設置的告別式場,並有繼續營業之規章情事。乙認甲於A處分限期改善期間仍持續有未經核准設置殯葬設施情事,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遂依同條例第73條規定,以B函處罰鍰新臺幣40萬元。試問:B函是否合法? |
起訖頁 | 6-10 |
關鍵詞 | 限期改善、行政處分之實質存續力、行政處分之跨程序效力、行政法上之作為義務、行政罰、罰鍰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03 (257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57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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