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星火不能燎原?──放火罪的不能未遂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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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俊偉 |
中文摘要 | 甲因曾遭警察取締危險駕駛,欲尋釁員警,明知某派出所裡尚有員警值勤中,仍朝派出所門口投擲煙霧彈1枚。該煙霧彈點燃及釋放煙霧時,產生放熱反應,故而在派出所門前騎樓處引發大量煙霧與火光,經派出所員警及時撲滅火勢,未釀成火災。甲被捕後供稱,知道煙霧彈可作用產生煙霧與火光,但沒有要燒燬派出所的意思,只是要報復挑釁員警,覺得即使煙霧彈能引發火光,警察應該也能輕易撲滅。試問,甲投擲煙霧彈之行為是否構成放火罪? |
起訖頁 | 14-18 |
關鍵詞 | 放火、未遂犯、不能未遂、重大無知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02 (256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560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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