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性別年齡歧視禁止原則──從「徵洗碗歐巴桑被罰30萬元」案例談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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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惠宗 |
中文摘要 | 2023年6月中旬各大媒體均有報導:高雄某餐飲業者,因在門口張貼徵人廣告中,紅紙黑字寫著「誠徵洗碗歐巴桑」,被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認定為「性別歧視」及「年齡歧視」,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65條所定最低罰款數額,被開罰新臺幣(下同)30萬元。「歐巴桑」3個字,30萬元,等於1個字罰10萬元。 新聞報導說: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未給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也未經過調查,一經民眾檢舉,即直接開出罰單。遭罰店家則解釋「歐巴桑」只是稱呼,沒有歧視性別與年齡的意思。 類似案例,有舞台搭建事業者,以要求「搬重男性佳」的訊息來徵人,也被認定因性別差別待遇,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一樣被開罰30萬元。 此種案例的處罰是否合理?合法? |
起訖頁 | 6-9 |
關鍵詞 | 性別歧視、年齡歧視、個案禁止過苛、法不責眾、法係為人之利益而制定、推定、擬制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02 (256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56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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