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概論抽象危險犯的立法原理與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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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古承宗 |
中文摘要 | 依據向來的理解,刑法任務在於保護法益,又法益型態可略分為「個人法益」與「超個人法益」。不同於個人法益作為一種攸關體現個人自由領域的關係條件,例如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等,超個人法益是以公眾(Allgemeinheit)為利益持有人,並且帶有公共性的特徵,例如公平競爭、食品衛生、國家財政、司法制度、金融秩序等支撐社會運作的體制。此等法益又被稱之為「集合法益」(Kollektives Rechtsgut)2;另一方面,與此對應的犯罪類型,立法者偏好以抽象危險犯為首選。 |
起訖頁 | 46-51 |
關鍵詞 | 抽象危險犯、集合法益、行為犯、不能安全駕駛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01 (255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5509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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