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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論抽象危險犯的立法原理與限制
作者 古承宗
中文摘要 依據向來的理解,刑法任務在於保護法益,又法益型態可略分為「個人法益」與「超個人法益」。不同於個人法益作為一種攸關體現個人自由領域的關係條件,例如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等,超個人法益是以公眾(Allgemeinheit)為利益持有人,並且帶有公共性的特徵,例如公平競爭、食品衛生、國家財政、司法制度、金融秩序等支撐社會運作的體制。此等法益又被稱之為「集合法益」(Kollektives Rechtsgut)2;另一方面,與此對應的犯罪類型,立法者偏好以抽象危險犯為首選。
起訖頁 46-51
關鍵詞 抽象危險犯集合法益行為犯不能安全駕駛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401 (255期)
DOI 10.53106/1684739325509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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