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在簡易訴訟程序中提起飛躍上訴之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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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許政賢 |
中文摘要 | 甲為向A銀行申辦借貸事宜,乃執由乙所簽發面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作為甲與乙間買賣行為之付款證明,據以向A銀行辦理貸款。嗣乙在B法院簡易庭對甲提起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之訴,主張系爭支票並非真實買賣之價款,而係為通過A銀行核貸所偽造之資料,甲乙間不生票據債權之法律關係。B法院簡易庭認定,系爭支票係出於乙之真意而簽發,並無任何違法、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事;且甲取得系爭支票時,已支付與票面金額相當之對價,乙之起訴為無理由。乙不服而向B法院提起上訴,經合議庭駁回後,在B法院許可下,乙逕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並主張乙簽發系爭支票予甲,係雙方通謀所為虛偽意思表示,且甲乙間並無支付與票面金額相當對價之事實,原審所認定事實顯有違誤,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
起訖頁 | 13-17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01 (255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550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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