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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與連帶保證人的區別──時效中斷、責任次序與分擔請求權
作者 陳榮傳
中文摘要 甲自2015年10月1日起經營文具行,向乙批貨販賣,雙方訂定供貨契約,由丙在契約中簽名,擔任保證人,擔保甲對乙的貨款清償。甲、乙、丁、戊於2016年10月1日於契約加註附款,約定丁、戊為連帶保證人,與甲連帶就貨款負清償之責。甲倒閉,自2019年7月1日起歇業,乙曾於2020年7月9日向甲一人請求,甲於同日召開之債權人會議簽具協議書,承認積欠貨款300萬元,惟乙並未於請求後6個月內起訴。乙於2022年9月1日訴請丙、丁、戊代甲負清償之責,有無理由?如丁先清償300萬元,得否請求丙、戊各分擔100萬元?
起訖頁 35-41
關鍵詞 消滅時效類推適用債務承認時效中斷保證人連帶保證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312 (254期)
DOI 10.53106/1684739325408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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