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保證人與連帶保證人的區別──時效中斷、責任次序與分擔請求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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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榮傳 |
中文摘要 | 甲自2015年10月1日起經營文具行,向乙批貨販賣,雙方訂定供貨契約,由丙在契約中簽名,擔任保證人,擔保甲對乙的貨款清償。甲、乙、丁、戊於2016年10月1日於契約加註附款,約定丁、戊為連帶保證人,與甲連帶就貨款負清償之責。甲倒閉,自2019年7月1日起歇業,乙曾於2020年7月9日向甲一人請求,甲於同日召開之債權人會議簽具協議書,承認積欠貨款300萬元,惟乙並未於請求後6個月內起訴。乙於2022年9月1日訴請丙、丁、戊代甲負清償之責,有無理由?如丁先清償300萬元,得否請求丙、戊各分擔100萬元? |
起訖頁 | 35-41 |
關鍵詞 | 消滅時效、類推適用、債務承認、時效中斷、保證人、連帶保證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12 (254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5408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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