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人壽保險單價值遭扣押後發生保險事故之保險給付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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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葉啓洲 |
中文摘要 | 甲以其配偶乙為被保險人,與A保險公司訂立人壽保險契約,約定保險金額為新臺幣500萬元,並指定其獨子丙為受益人。數年後,甲因過度消費,積欠B銀行信用貸款共80萬元。B銀行於取得執行名義之後,聲請法院扣押甲對於A保險公司基於該人壽保險契約所生之解約金、保險金及保單價值準備金等一切權利,並禁止A公司向甲清償、受理變更要保人或保單借款。 A公司收受法院扣押命令後,向法院陳報該保險契約如於當時終止,將有解約金60萬元。3日之後,法院尚未終止該保險契約前,乙發生車禍不幸死亡。丙本於受益人地位,向A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500萬元。A公司以該契約之權利業經法院扣押為由,拒絕給付。請問:何者之主張為有理由? |
起訖頁 | 28-30 |
關鍵詞 | 解約金、扣押、保險事故、保險金請求權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12 (254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54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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