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臨時管理人之權限及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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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志誠 |
中文摘要 | A公司設有3席董事及1席監察人,由甲、乙、丙擔任董事,丁為監察人。其後因乙死亡,丙又辭任董事,致董事會無法正常行使職權。監察人丁遂聲請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法院則於2020年6月8日選任戊1人擔任臨時管理人。戊就任臨時管理人後,不思立即召集股東會補選董事,竟以改善A公司財務狀況及返還對B公司新臺幣(下同)3億元借款為由,決定於2020年8月7日以每股30元辦理發行新股1,000萬股、共增資3億元,並事先召集股東會決議通過修正章程所規定之股份總數。試問:臨時管理人戊之決定,有無逾越其權限或違反其應負之義務? |
起訖頁 | 24-27 |
關鍵詞 | 臨時管理任、董事長、董事會、注意義務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12 (254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54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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